山东省明确新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》如何执行
作者: 未知   时间: 2019-08-23   来源: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  浏览: 107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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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,各有关单位:

 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,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》(GB/T 50378-2019)(以下简称“新国标”)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,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》(GB/T 50378-2014)(以下简称“旧国标”)同时废止。结合我省实际,现就贯彻执行新国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1.2019年7月31日(含)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,可继续按照《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》(DB37/T 5097-2017)(以下简称“现行省标”)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。

  2.2019年8月1日(含)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,应当按照新国标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。

  3.拟按照新国标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单位,应加强项目规划、设计、施工、运行全寿命期质量管控,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,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,对项目进行预评价。

  4.落实新国标有关规定,省厅将结合我省实际,及时组织修订现行省标、《绿色建筑设计规范》(DB37/T 5043-2015)、《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》《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技术标准》等相关标准规范及评价标识申报材料文本。

  5.各市要加强新国标宣传贯彻,围绕新内容、新指标、新要求,做好人员培训及宣传发动,努力形成贯彻落实新国标的良好氛围。

  6.各市要高度重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,加强组织领导,做好新国标评价标识项目储备,促进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平稳开展,助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。

  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,请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节能科技处反映。

  联系人:于保清、高敏,联系电话:0531-87087011。

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  2019年8月13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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